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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17 点击数: 字体: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局,市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合理引导病人就医向基层医院倾斜,以保持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将相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报销比例。将定点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统筹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将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住院费用统筹支付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其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支付限额标准。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3万元(3万元以上进入大病医疗保险)。

  以上规定自20141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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