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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生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1 点击数: 字体:

各县区人社局、市社保局、医保局,市医保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户籍新生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及时享受相关待遇,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间。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可从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时限办理参保的按普通居民参保规定执行。

  二、新生儿参保缴费标准。新生儿参保缴费按当年度普通居民标准缴纳。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按规定办理出生当年度及次年度参保缴费登记手续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生儿参保待遇支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新生儿参保缴费登记的,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以前规定与此规定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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