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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及报送2010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的通知

文章来源:临床教学部 发布时间:2010/11/18 点击数: 字体:

 

 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及报送2010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的通知

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直报单位:
    为提高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质量,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做好2011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与2010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
    本年度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纸质申报同步进行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程序
    1.拟申报2011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按照《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登陆www.satcm.gov.cn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点击继续教育项目管理中的申报单位按钮,按用户手册进行操作,将电子版申报材料通过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2.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登陆www.satcm.gov.cn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点击继续教育项目管理中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直报单位按钮,按用户手册进行操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办公室。
    3.局各直报单位网上申报程序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局各直报单位下属的各项目申报单位登陆www.satcm.gov.cn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点击继续教育项目管理中的申报单位按钮,按用户手册进行操作,将电子版申报材料通过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传各直报单位进行项目申报;第二步,局各直报单位登陆www.satcm.gov.cn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点击继续教育项目管理中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直报单位按钮,按用户手册进行操作,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办公室。
    4.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的用户手册详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下载中心(下载文件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系统用户手册)。
     (二)纸质申报程序
     拟申报2011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按照《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后,将纸质申报材料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请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直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盖章后,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办公室。
    项目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以邮戳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二、2010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为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要求,认真做好如下总结工作:
    (一)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直报单位总结2010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包括本省2010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并填写“2010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
    (二)已完成2010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而未上报执行情况资料的项目主办单位填写“2010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资料延迟或未报送原因说明表”(见附件2),经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直报单位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办公室。
    (三)未按期完成2010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项目主办单位,填写《2010年度未执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经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直报单位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办公室。
    以上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以邮戳为准)。
    三、2011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有关要求
   (一)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将不予受理2011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
    1.网上申报与纸质申报任一材料缺失或网上与纸质申报材料填写内容不统一者。
    2.已举办2010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但未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办公室者。
    3.未按期完成2010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且未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2010年度未执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延期申请表》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办公室备案者。
    (二)项目实施中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为举办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    编:100027
    联 系 人:樊新荣  马林霞
    联系电话:010—59957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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