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院行风监督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医疗卫生行业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和医院《综合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为强化医德医风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医院行风建设,接受群众监督,并鼓励群众举报各项工作中严重损害医院和患者利益的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委、监察室为举报受理、调查部门。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对调查结果的处理和奖励。
第四条 举报范围:
(一)各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医院医德医风、廉洁行医、物价政策等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在医疗服务中收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等问题;
(三)违反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关政策,有意套取或与参保人员合谋骗取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等问题;
(四)在各类招标、采购工作中,违规接受贿赂、回扣、好处费等;
(五)一次性卫生耗材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问题;
(六)餐饮经营活动中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及餐饮卫生问题。
第五条 举报形式:纪委、监察室通过以下形式接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一)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
(二)以来访形式;
(三)其它部门单位移转的举报线索;
(四)其它形式。
第六条 举报奖励方式: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即予以奖励。原则上限于奖励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危
害程度,分别予以举报人50元至2000元的奖励;重大举报,适当增加奖励金额。
第八条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提供举报内容及线索,以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等到财务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一条 医院公布受理举报部门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兰州市安西路518号,邮编:730050;电话:0931—2687009,传真:0931—2687021;电子信箱:yiyuanjiwei@126.com)。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