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医院医疗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中医药资源的配置,进一步提高中医医院的服务能力,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甘肃省卫生厅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药局联合下发的《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甘卫中发〔2010〕116号)以及《甘肃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甘卫医管发〔2011〕393号)文件精神,组建甘肃省中医院医疗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集团发展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的主导下,通过战略规划、行业自律,把设备、人才、技术等资源联成一个整体,形成集团优势和规模效应,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和特色优势,为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第三条 集团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服从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以甘肃省中医院为牵头单位,联合组织全省中医医院组成甘肃省中医院医疗集团。
第五条 集团为非法人组织,实行理事会管理体制,对重大问题进行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理事会理事由各成员单位推荐。
第六条 医疗集团理事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的理事必须超过应到会理事成员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卫生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从事医院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爱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
(四)思想进步,务实创新,所从事的医院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受到辖区领导和群众欢迎,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近三年内医院曾获得卫生部、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省卫生厅、市、县卫生局授予在医院管理工作、平安医院创建、院务公开、医德医风、行业作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荣誉称号。
第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期间成员单位如法人变更,变更后的法人即为该单位自然的理事会成员。
第八条 医疗集团理事会产生后,召开理事会议,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产生。
第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规划集团成员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技术支持、科研协作、双向转诊、多点执业等工作;
(二)组建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中医药专科(专病)中药制剂研发等协作中心,培育和促进成员单位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实现“三名”战略;
(三)建立专家服务的对口支援机制,全面推行省级优质技术服务下沉,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四)研究制定中医医院服务标准体系及考核体系,努力降低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五)以甘肃省中医药研究院和制剂中心为支点,推进医院制剂的临床应用,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优势,进一步提高临床疗效;
(六)推进中药材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实行院内制剂在全省产、供、销一条龙服务;
(七)定期邀请组织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
(八)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对申请加入和申请退出的成员做出决议;
(九)研究集团发展和运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理事长可提议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次,由全体理事单位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理事长可提议适当增加会议次数。会议由理事会理事长召集,秘书长负责通知。
(二)理事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及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需经到会2/3理事通过或以通讯方式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理事会秘书长请假。
(三)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理事长签发。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承担集团日常的事务工作,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三条 本集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现有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独立法人地位不变,资产管理和财务渠道不变,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集团成员单位可以悬挂“甘肃省中医院医疗集团成员单位”标牌,可以使用甘肃省中医院医疗集团名义向国家、省和地(市)有关部门申请科研课题和基础建设项目;
(三)集团成员可以按照互助互利、资源共享的原则享受集团提供的优质中医药资源,享受临床检验、功能检查及特殊检查的申请和检查报告互认制度的待遇,共建网络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四)享受集团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和人才培养的各种优惠待遇;
(五)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可以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贯彻理事会的决议、决定,维护集团的利益,保证集团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承担理事会下达的工作任务,积极向理事会推荐、输送专科(专病)建设的经验和诊疗规程;
(三)及时反馈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等方面的经验;
(四)接受理事会的定期检查,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要顾全大局、团结合作、平等协商、加强沟通、共同发展;
(六)承担理事会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甘肃省中医院抽借,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由甘肃省中医院承担。
第十七条 甘肃省中医院医疗集团业务活动所产生费用由各会员单位共同承担,成员单位不交纳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甘肃省中医院医疗集团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甘肃省中医院医疗集团章程》自2014年3月15日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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